关于第50696407号“合乐 HE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合乐 HELE 50696407

阅读:131790 2023-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翁贵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96407号“合乐 H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05354号“合乐 H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赵翁贵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96407号“合乐 H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05354号“合乐 H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41832号“乐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58768号“H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222779号“H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合乐”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乐合”文字相同,顺序颠倒,含义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HELE”与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外文“HELE”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张(文具);印刷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说明书;复写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纸张(文具);印刷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张(文具);印刷品”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纸张(文具);印刷品”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张(文具);印刷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0696407号“合乐 HE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合乐 HELE 506964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5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