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989569号“睢酱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睢酱豫 48989569

阅读:78881 2023-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睢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8989569号“睢酱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29873号“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

  申请人: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睢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8989569号“睢酱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29873号“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电子证据:所获荣誉;相关裁定、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潘连炯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4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被申请人。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02年2月21日,经核准,引证商标转让予申请人;2022年5月20日,经核准,申请人将引证商标转让予河南省豫牌酒业有限公司。

  2、申请人使用在酒商品上的“豫及图”商标于2007年、2010年、2013年、2016年多次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1可知,在本案申请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故申请人具有主张引证商标为其在先商标权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使用在酒商品上的“豫及图”商标在河南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处于河南省的酒业公司,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豫”,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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