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老坛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4日对第48239978号“太二老坛子酸菜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779049号“老坛子”商标、第32643761号“老坛子及图”商标、第19357389号“一口老坛子”商标、第21985721号“岷江老坛子”商标、第42915907号“老坛子活酸菜”商标、第42533228号“老坛子活泡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3、争议商标包含文字“酸菜鱼”,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枚与申请人品牌近似的“太二老坛子酸菜鱼”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厂区环境照片;
3、申请人产品销售网络图片及“老坛子”商标使用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工商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介绍;
5、相关裁定书、驳回通知书、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虽包含文字“酸菜鱼”,但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诚信经营,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1、相关决定书;
2、“老坛酸菜”、“老坛酸菜鱼”百度百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蔬菜罐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五、六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二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29类泡菜、辣味泡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蔬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泡菜、辣味泡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蔬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鱼制食品等商品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太二老坛子酸菜鱼”与引证商标一“老坛子”、引证商标二“老坛子及图”、引证商标三“一口老坛子”、引证商标四“岷江老坛子”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老坛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商号权的情形是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太二老坛子酸菜鱼”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老坛子”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使申请人字号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