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链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宁晟林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对第35954301号“正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382件商标,且涉及多个类别,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存在将其名下多件商标放至好听商标网等网上平台上进行售卖的情况,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
2、好听商标网等商标转让网页截图若干;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经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395件商标,所涉及的类别较多。依据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第29类的“枣道佳源”等多件商标放至好听商标网等相关网络平台上进行转让交易。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9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90余件商标,且存在将多件商标放至网上平台进行转让交易之情形,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具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