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74852号“宴遇花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宴遇花甲 17474852

阅读:60748 2023-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金正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艺 申请人因第17474852号“宴遇花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863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1186…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金正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艺

  

  申请人因第17474852号“宴遇花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863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1186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复审商标的使用照片;

  3、餐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4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港闸区尚膳阁餐饮店作为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享有使用权,该证据还需结合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2商标使用照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申请人虽提交多份餐饮发票,但上述发票中均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宴遇花甲”,故我局难以认定该证据系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出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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