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46061号“衡水 老白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衡水 老白干”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衡水老白干”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衡水老白干”指定使用在“苏打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