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58033号“Dame Jid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ame Jidlo.及图 59758033

阅读:110139 2023-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达梅吉德罗捷克有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8033号“Dame Jid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8209号图形商标、第16553423号“多立佳DLJ COMPUTER L…

  申请人:达梅吉德罗捷克有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8033号“Dame Jid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8209号图形商标、第16553423号“多立佳DLJ COMPUTER LIFTER”商标、第27407739号图形商标、第55193384号“德嘉DEJIA及图”商标、第56777283号图形商标、第10724819号图形商标、第23933641号“都匠及图”商标、第56748817号图形商标、第18287806号“DJ”商标、第27935200号图形商标、第11896705号“简迪丹奴JOYDYDANU及图”商标、第8844865号“DJ及图”商标、第16084377号“定靖商城 定靖 DJ”商标、第54821509号图形商标、第8214715号“DJEXPRESS”商标、第939669号图形商标、第19786988号“待君DJ”商标、第15944327号图形商标、第548318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是“Dame Jidlo”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37102号“DAME JID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第35类、第39类、第42类、第43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核准,引证商标十三、十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并未申请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字母构成、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隔热容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制冰和冷饮的金属容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帽子;无沿便帽;风帽(服装);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帽子;化装舞会用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相关等方面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七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络预订运输;运输预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运输;两轮机动车运输;提供运输信息;物流运输;通过在线应用替他人安排客运服务;包裹运输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复审商品上、第18类复审商品上、第21类复审商品上、第25类“帽;帽子;无沿便帽;风帽(服装);服装”复审商品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第39类“通过网络预订运输;运输预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运输;两轮机动车运输;提供运输信息;物流运输;通过在线应用替他人安排客运服务;包裹运输服务”复审服务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第39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9758033号“Dame Jid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ame Jidlo.及图 597580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3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