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电动汽车最后一英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28551号“ELMS ELECTRIC LAST MILE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100330号“E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探测器;量具;比重计;示波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放大镜(光学);刀具测量工具”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车辆用电池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83462号图形商标、第27699643号“NEOINTELINK”商标、第43210890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