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22854号“心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痒 50722854

阅读:151576 2023-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3603号《关于第50722854号“心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6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3603号《关于第50722854号“心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6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首先,原告当庭放弃诉争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第45705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第274508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其通常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即便引证商标一仍为合法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亦通常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

本文《关于第50722854号“心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痒 507228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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