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3962号《关于第53186484号“W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5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原告自愿放弃“不动产管理;担保;典当”三项服务,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他服务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原告放弃“不动产管理;担保;典当”三项服务,故我局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金融咨询;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金融服务;众筹;募集慈善基金服务;货币交易;组织收款;金融赞助;提供金融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管理;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金融管理;金融资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