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雷多诊断生物医学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7578号“VitaPC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己的特点精心设计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申请商标是一个臆造词,无任何特定含义,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19691号图形商标、第62610626号“Vi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删除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精密测量仪器、非医用诊断设备”。申请商标已在国内及其他地域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VitaPCR”的结果;在线英语词典检索“VitaPCR”的结果;申请人公司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精密测量仪器、非医用诊断设备”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文字“Vita/ViTa”,该文字与经设计后的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VitaPCR”,其中“PCR”为多聚酶链式反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和地域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