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72830号“ZHU JIANG”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ZHU JIANG 48272830

阅读:154561 2023-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邢通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859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名下驰名商标“珠江牌”…

  申请人:邢通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859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名下驰名商标“珠江牌”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03295号“珠江牌及图”商标、第671835号“PEARL RIVER及图”商标、第1058200号“Pearl River”商标、第1592118号“Pearl River及图”商标、第3037732号“珠江Pearl River”商标、第5120851号“Pearl River”商标、第9811440号“PEARL RIVER.BJ”商标、第12710973号“PEARL RIVER及图”商标、第12710995号“Pearl River及图”商标、第12711035号“珠江钢琴PEARL RIVER及图”商标、第12711060号“珠江钢琴PEARL RIVER及图”商标、第19952692号“PEARL RIVER”商标、第20941579号“珠江钢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人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四、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产生误认,甚至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异议人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档案;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商标档案;

  3、异议人在百度百科及官网上的介绍;

  4、异议人所获荣誉资质;

  5、关于“ZHU JIANG”一词在百度、360搜索上的结果;

  6、异议人在2016年、2017年签订的关于“珠江牌”钢琴销售合同、协议、发票及其他相关文件;

  7、“珠江牌”商标的相关新闻报道;

  8、教育部对“珠江钢琴”比赛活动的批文;

  9、被异议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列表;

  10、其它相关证据。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未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ZHU J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钢琴;低音提琴(乐器);乐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3295号“珠江牌及图”、第3037732号“珠江PEARL RIV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中西乐器;乐器弦轴;乐器键盘”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272830号“ZHU JIANG”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三、被异议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应的意见及证据,并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低音提琴(乐器);乐器;吉他;电子乐器;鼓(乐器);中提琴;小提琴;大提琴;自动钢琴商品上,于2020年12月6日予以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早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乐器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为原异议人所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九、十二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乐器;琴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关联性强,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ZHU JIANG”与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一、十三显著识别文字“珠江”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珠江”系列商标在钢琴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一、十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一、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在先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是指该标志有害于社会公共准则、良好风气习惯,或指文字、图形、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其本身并无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基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原异议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故对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原异议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8272830号“ZHU JIANG”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ZHU JIANG 482728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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