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誉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1335号“黔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4164994号“黔之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