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036347号“雅凯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凯莱 56036347

阅读:43626 2023-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莱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雅凯莱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对第56036347号“雅凯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凯莱”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

  申请人:凯莱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雅凯莱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对第56036347号“雅凯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凯莱”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7997号“凯莱及图”商标、第5268135号“凯莱”商标、第6064488号“凯莱大饭店 Glovia Grand Hotel”商标、第6064490号“凯莱大饭店 Glovia Grand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股权关系、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协议及补充协议、酒店经营情况、品牌获奖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酒店及酒店用品照片;携程网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餐厅、旅游房屋出租、饭店、酒店住宿服务、度假村住宿服务、家庭旅馆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茶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凯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出具了商标授权协议及商标授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在中国大陆地区侵犯凯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商标权、商誉等行为,申请人有权以凯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维权、诉讼、仲裁等行为主张权利,故可认定申请人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具有援引上述引证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旅游房屋出租、饭店、酒店住宿服务、度假村住宿服务、家庭旅馆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雅凯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凯莱”,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

本文《关于第56036347号“雅凯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凯莱 560363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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