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9786号“圣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圣亚 1479786

阅读:65006 2023-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恒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乐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9786号“圣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7515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恒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乐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9786号“圣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7515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地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承包协议、宣传方案;

  2.媒体报道、广告图片、现场照片、网络评价截图、店铺照片;

  3.摄影合同、摄影现场照片;

  4.动物饲养相关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合同履行证明,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使用人,或未显示复审服务,且证据表明申请人并未核定服务的提供者。故,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合同已实际履行,且明显的“圣亚”字样,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大连圣亚海洋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动物饲养、摄影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08年2月6日变更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3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无相应证据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2、4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且仅能表明申请人为活动的举办方或场地发包方,而非餐饮、摄影等服务的提供者。故,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

本文《关于第1479786号“圣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圣亚 14797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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