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11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04945号“MECH MIND及图”商标、第42008247号图形商标、第1736288号“博纳及图”商标、第38436251号图形商标、第3366434号“鑫源 SHINERAY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