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佛山市博林美尼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第53753663号“左右本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61514号“左右U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58341号“左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59157号“左右万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61527号“左右优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53435号“左右 ZUO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047697号“左右智美 ZUOYOU MUSE Z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434678号“左右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200560号“ZUOYOU Left And 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左右 ZUOYOU及图”商标在家具类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信息;
2、企业及商标宣传资料;
3、荣誉资料;
4、商务往来合同及发票;
5、方案设计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3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人员招收;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无线电和电视广告代理提供的广告服务;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会计;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有效商标。
3、2012年4月,我局认定申请人“左右 ZUOYOU及图”商标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Left And Right”可译为“左和右”,争议商标“左右本色”与引证商标一“左右U家”、引证商标二“左右及图”、引证商标三“左右万佳”、引证商标四“左右优家”、引证商标五“左右 ZUOYOU及图”、引证商标六“左右智美 ZUOYOU MUSE ZY”、引证商标七“左右万家”、引证商标八“ZUOYOU Left And Right”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或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左右”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诸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左右本色”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