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原味四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爱博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9114号“原味经典四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872号、第793961号、第5899380号、第17972467号、第534379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涉及汉字的不规范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在先已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尚未作出决定,引证商标五已作出驳回决定,但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餐厅、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原”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