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益诺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54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32166号、国际注册第1276141号5类、国际注册第1276141号32类、第43795267号、第42788944号、第31314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及企业名称变更信息、著作权及专利权证明、荣誉证书、商标创意、销售合同及发票、商标使用图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