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地球引力(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30日对第51983819号“奶牛星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732128号“奶牛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宣传资料、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酱、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等商品和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调味酱、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豆奶等商品及第30类蛋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明显,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