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蚂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30日对第55467600号“准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143931号“淮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27日。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由中文“准匠”构成,与引证商标“淮匠”在字形设计、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