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煲珠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肇锋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30日对第55399125号“煲租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184107号“煲珠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50851号“煲珠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煲珠公”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信息;“煲珠公•珍珠奶茶”店铺及公众号宣传资料;大众点评及美团用户评价页面截图;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茶馆服务等服务上,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中文“煲租公”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煲珠公”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由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