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02981号“加帮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加帮手 39902981

阅读:106187 2023-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佳帮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谛普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麦菲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30日对第39902981号“加帮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444921号“佳帮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

  申请人:西安佳帮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谛普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麦菲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30日对第39902981号“加帮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444921号“佳帮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70620号“佳帮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已将“佳帮手”作为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大量商标,并兜售其名下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产品图片、产品销售情况证明、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在先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于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研磨材料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中文“加帮手”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佳帮手”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剂、去污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衣剂、挡风玻璃清洗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3、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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