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8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独立的创作与设计,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95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荐函;设计合同、发票及设计稿件;初步审定公告;版权证书;家居卖场名录;家居卖场执照及门头照片;安装合同及发票;宣传合同、发票、照片及网络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