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壹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9132号“学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79982号商标、第17505389号商标、第9708172号商标、第15821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2年8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尚未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可识别其由字母“Li”、中文“学社”和图形构成,其中“学社”显著性较弱,故“Li”易被相关公众主要识读,与引证商标一、二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之一的“Li”及引证商标四字母部分“LI”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