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287643号“蜂鸟红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蜂鸟红人 47287643

阅读:32692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链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7287643号“蜂鸟红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蜂鸟”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063063号“蜂鸟”…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链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7287643号“蜂鸟红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蜂鸟”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063063号“蜂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33543号“蜂鸟骑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28773581号“蜂鸟配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753674号“蜂鸟秒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134344号“蜂鸟即配蓝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3592778号“蜂鸟 ENN 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730888号“蜂鸟即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706702号“蜂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其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助长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饿了么”品牌获得的荣誉证明;

  2、媒体报道材料;

  3、推广协议和证明;

  4、相关APP下载统计;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媒体报道材料;

  6、在先决定;

  7、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2日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核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六至八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结构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二至五,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47287643号“蜂鸟红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蜂鸟红人 472876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5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