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27803号“漫心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漫心情 19927803

阅读:122595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量子昆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19927803号“漫心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漫心”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01219号“漫心”…

  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量子昆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19927803号“漫心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漫心”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01219号“漫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21998号“漫心 度假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主要识读部分文字,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9927803号“漫心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漫心情 199278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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