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星申仪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14265号“星申仪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88186号“星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被核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