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859632号“MOOO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OOD 23859632

阅读:166235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萨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戴姆勒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859632号“MOOO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70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萨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戴姆勒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859632号“MOOO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70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70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采购月结协议及发票、公众号宣传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洗面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正常的持续的使用状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2、订单合同、采购月结协议、销售发票、对账单;

  3、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网上支付凭证;

  4、产品包装盒图片、销售网页截图。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真实性存疑、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等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认定为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参考案例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质证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化妆品、洗面奶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7月7日在洗面奶;清洁制剂;擦鞋膏;磨光粉;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是否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被许可人唯客乐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销售发票显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与订单合同、对账单显示的产品名称、产品品名不同,无法确认订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3第03765272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验显示作废,网上支付凭证未显示复审商标或进行相关备注,缺乏有效支付凭证佐证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4未显示形成时间。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洗面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23859632号“MOOO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OOD 238596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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