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16283号“SYN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07947号“SN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803079号“SN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档案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仍属于不同主体。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做标记用粉笔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备忘录(印刷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做标记用粉笔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