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国粹丝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63931号“京禧JINGX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68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对其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其提交的证据无效,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取得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经过被申请人的多年宣传和使用,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官网详情图;2、采购定制“京禧”吊牌、领标、吊粒等订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证明;3、印刷加工合同;4、发票;5、搜索”京禧“的部分截图;6、京禧采访专题的快照部分截图;7、申请人多次对被申请人“京禧”进行撤三及撤销商标注册复审等相关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人造革箱;书包;背包;手提包;钱包(钱夹);旅行包;公文包(皮具)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包装销售订货单、聊天截图、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向案外人订购了产品吊牌等商品,且对外出售了标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包等商品。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革箱;书包;背包;手提包;钱包(钱夹);旅行包;公文包(皮具)全部复审商品与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