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13485号“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 Little carne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 Little carney及图 33713485

阅读:77963 2023-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焕周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33713485号“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 Little ca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

  申请人: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焕周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33713485号“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 Little ca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728234号“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2805349号“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 Little carney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多次抄袭、模仿申请人在先作品和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第13035593号商标注册信息;

  2、“小卡尼”图片设计修改稿、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公司QQ空间;

  4、微信公众号相关宣传推广资料;

  5、申请人授权第三方公司销售“小卡尼”产品的授权书;

  6、淘宝检索产品页面、抖音视频;

  7、其他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没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最早商标是受让而来,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工厂授权书、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订单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器;计算机;钱点数和分拣机;验钞机;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第8类剪刀、第16类文具、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4类、第28类商品上共申请了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在耳机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音堡利 KINBNI”、“晶米彩”等,以及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百乐paili”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国作登字-2022-F-10046401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小卡尼,著作权人: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2013年11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3年12月1日,登记日期:2022年3月2日。该证据为证明涉案图形为其创作完成,享有在先著作权。但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登记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作品完成日期是依据当事人自述填写而来,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版权登记证书上所载作品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并不足以作为认定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微博页面等宣传证据部分无确切形成日期或形成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证明力较弱,故在申请人未提交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其他证据材料等情况下,仅凭在后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本身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小卡尼”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三、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公众号宣传截图、淘宝截图、微博宣传截图等证据均显示申请人将其商标使用在文具等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将“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及图”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已在文具等商品上使用。争议商标的文字、图形、表现形式均与之相同,难谓巧合。另,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4类、第28类商品上共申请了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在耳机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音堡利 KINBNI”、“晶米彩”等,以及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百乐paili”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33713485号“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 Little carne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卡尼 XIAOKANI•XIAOKANI Little carney及图 337134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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