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增爱(上海)知识产权代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南昌纳福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38069860号“特乐町 TELED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是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乐町”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第17926541号“乐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委托书;2.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3.宣传合同;4.发票;5.销售情况说明;6.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7.淘宝排名;8.其他证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第17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9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腰带等商品上,现为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是申请人的股东,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本案申请人对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故申请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争议商标“特乐町 TELEDIN”与引证商标“乐町”的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的范畴。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上述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