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69169号“荟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荟后 50269169

阅读:154503 2023-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荟之芊妍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页书(杭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仁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50269169号“荟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荟后HUIHOU”商标是申请人一直使用并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争…

  申请人:河南荟之芊妍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页书(杭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仁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50269169号“荟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荟后HUIHOU”商标是申请人一直使用并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856070号“荟后HUI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89705号“荟后HUI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已注册有多个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信原则,明显基于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品牌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广告合同、播出函、相关委托加工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6日第180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广告策划;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2、各引证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第5类药油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提及了第52333879号商标、第52331916号商标、第52334117号商标、第52824491号商标、第50269169 号商标、第52346693号商标、第61487675号商标、第53965240号商标、第52330456号商标、第52351540号商标、第52291192号商标、第47061057号商标等,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及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0269169号“荟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荟后 502691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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