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普派克热回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华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5232号“POOL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POOLPAK”整体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