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642614号“天使医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使医生 46642614

阅读:89502 2023-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新池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9日对第46642614号“天使医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861947号“ANGEL D…

  申请人: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新池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9日对第46642614号“天使医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861947号“ANGEL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52851号“ANGEL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0657号“天使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2、深圳天使医生母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天师医生”品牌的主要运营公司,其企业字号因“天使医生”品牌的知名度而为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3、争议商标是故意抄袭、摹仿、复制申请人的“天使医生”商标而来。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质量的误认。被申请人大量抢注包括申请人商标在内的多个知名品牌,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也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深圳天使医生母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信息;

  3、百度百科截图、微博截图、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宣传合同等;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其名下商标行政裁定文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址在云南省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并非广东省,在先并不了解申请人情形,申请人所谓在先字号权不适用作为本案审理依据。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行为不实,申请人不应因其在先品牌知名度就想当然认定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程序符合要求,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亦无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该商标在洗面奶;香精油;口香水;肥皂;洗发液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二、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7日被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健康咨询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4、被申请人现名下76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第28类、第30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多件“喵街”、“呱呱洗车”、“千金女郎”、“冰雪女王”、“卡洛莱”、“战狼本色”及“白蛇缘起”等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结合双方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关联企业“天使医生”的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天使医生”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已进行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3,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现名下76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第28类、第30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多件“喵街”、“呱呱洗车”、“千金女郎”、“冰雪女王”、“卡洛莱”、“战狼本色”及“白蛇缘起”等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6642614号“天使医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使医生 466426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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