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绵阳市馋嘴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启业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1989号“馋嘴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获得在先权利商标“馋嘴妹”的延续,申请人名下已经成功注册多个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应当加以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02575号“馋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且该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结合使用,足以能够正确指引商品来源。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销货清单、物流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馋嘴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馋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