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153918号“远电力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远电力东 25153918

阅读:64686 2023-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远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8日对第25153918号“远电力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远东”、“远东电缆”、“金远东”、“新远东”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对其具有无可争辩的…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远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8日对第25153918号“远电力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远东”、“远东电缆”、“金远东”、“新远东”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对其具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3687号“远东及图”商标、第9439954号“遠東”商标、第4743412号“远东及图”商标、第6602546号“远东及图”商标、第4743415号“远东电缆及图”商标、第13619368号“远东电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争议商标的申请将淡化申请人“远东”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申请人不仅注重产品质量,还注重商标的法律保护,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大量的宣传,增强“远东”商标的美誉度与号召力。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远东电缆FAR EAST CABLE及图”商标获得保护的文件、相关民事调解书及刑事判决书;

  2、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资质证书;

  3、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电);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薄膜绕包电磁线;双玻璃丝包电磁线”等商品上。上述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远电力东”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远东”、引证商标二“遠東”、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部分“远东”、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远东电缆”、引证商标六“远东电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集成电路;天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线;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

本文《关于第25153918号“远电力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远电力东 251539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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