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叫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7867号“小二打酒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5967号“小二烧烤及图”商标、第44988183号“U小二”商标、第3474559号“二小及图”商标、第16639852号“小二生煎及图”商标、第14792186号“金小二及图”商标、第6693374号“吉小二及图”商标、第16459430号“小二筷跑及图”商标、第60337438号“小二香酥鸡”商标、第62457185号“小二炖梨”商标、第63458634号“e小二”商标、第63641588号“小二点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八至十权利状态不确定。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八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