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鹏鹄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6809号“鹏鹄物宇 SPACEI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19968号“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9711号“中城新 新产业 新空间SP@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