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96467号“洪運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洪運門 58696467

阅读:66624 2023-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洪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吉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麦诺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6日对第58696467号“洪運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

  申请人:内蒙古洪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吉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麦诺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6日对第58696467号“洪運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引证商标在2007年已申请注册并使用,由于疏忽,超过商标续展期限未续展,导致无效。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糖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线新华字典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引证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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