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铂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7943号《关于第340136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598893号、第21401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的主体已被注销且无权利继受人,引证商标二、四对申请商标在0506群组的“婴儿尿裤”商品上已不构成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四注册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婴儿尿裤”以外的复审商品与第21734781号、第174056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