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玲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2123号“三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8259号“三拜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鞋;帽子;袜;披肩;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鞋;帽子;袜;披肩;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内衣”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