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95446号“杰尼威克 JENNYWEE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杰尼威克 JENNYWEEK 31295446

阅读:102984 2023-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喜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达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0日对第31295446号“杰尼威克 JENNYWEE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00941号“杰尼威尼JIENIVEINI”商标、第21920…

  申请人:浙江喜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达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0日对第31295446号“杰尼威克 JENNYWEE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00941号“杰尼威尼JIENIVEINI”商标、第21920847号“杰尼威尼”商标、第31419415号“杰尼威尼 JIENIVE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杰尼威尼”是申请人独创的并在先使用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杰尼威尼”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必然导致消费者存在混淆误认的情况,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打印件;

  2、微信公众号报道;

  3、线下门店地址类别、企业及店铺照片、各地门店门头照片及产品照片;

  4、获奖情况、领导检查照片;

  5、广告宣传情况、销售情况证据;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详情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申请日为2018年6月5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经查,被申请人在第3、4、14、18、20、25、29、35、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包括“善古奇”、“靓古奇 PRETTYGUQI”、“贝尔保罗 BELLPOLO”、“柜美百丽”、“男神E柜”、“兆奈儿”、“蜻蜓依依”等与其他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杰尼威克”,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的汉字“杰尼威尼”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其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被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善古奇”、“靓古奇 PRETTYGUQI”、“贝尔保罗 BELLPOLO”、“柜美百丽”、“男神E柜”、“兆奈儿”、“蜻蜓依依”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

本文《关于第31295446号“杰尼威克 JENNYWEE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杰尼威克 JENNYWEEK 312954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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