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谷粒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43786号“煌金谷粒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在第35类别的注册申请完全是为了更好地对已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23021号“湟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32382号“金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7768号“金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均差异显著,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所在地域、主要经营类型有所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已有众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煌金谷粒香”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湟金”、“金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