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拉芝珀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1228号“PJ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引证的第284512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26143402号商标、第22996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以外的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