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47211号“京喜奶站 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88227号商标、第11770646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