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艺传奇(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2794号“古艺传奇 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09424A号“古及图”商标、第66075395号“古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的第43841950号“古艺传奇GUYICHUANQI及图”等商标的继承和延续。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43841950号等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