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妙卿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5675号“妙卿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12496号“妙卿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46037号“妙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白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糕点、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妙卿”文字,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