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55224号“STY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YLE及图 60655224

阅读:30504 2023-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九潮十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5224号“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1336号商标、第11737584号商标、第462203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

  申请人:九潮十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5224号“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1336号商标、第11737584号商标、第462203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03441号商标、第24907364A号商标、第8976416号商标、第11729184号商标、第23490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儿童牵引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儿童牵引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0655224号“STY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YLE及图 606552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1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